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2024年)
时间:2024-05-16 16:42 浏览量:

    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是指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制度。特困人员认定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识别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及审核确认工作,德化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并统筹做好本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持有德化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待遇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 150%。德化县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二)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三)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在家分散供养的,根据本人意愿,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乡镇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在上述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受托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事项落实到位。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以委托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填写规范及要求

    1

    《社会救助对象申请书》

    填写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名称、申请救助的困难原因等

    2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按照家庭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的家庭收入信息、家庭财产信息,没有的全部写0或者划掉

    3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及其所有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均需签名盖指膜

    4

    《入户调查情况表》

    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且需签名盖指膜

    5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主申请人的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且需签名盖指膜

    6

    《德化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审批表》

    A4纸双面打印,主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7

    《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

    按照救助需求填写拟申请救助事项,需申请人本人签名盖指膜,时间为实际填表日期

    8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按照特困人员的意愿填写

    9

    《特困人员分散/集中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由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三方签订协议,且需签名盖指膜

    10

    《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救助资金委托代领协议书》、《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和特困对象卡折委托代管/代领备案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实施对象,需他人代管其款物和银行卡的才填写,且需签名盖指膜

    11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从这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12

    《辅助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户口簿要有第一页家庭地址

    2、申请人现居住房屋照片现居住房屋外观及内部装修照片,由各乡镇入户调查时拍取,申请人无需提供

    3、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在学证明:16周岁以上学生的学生证必须有当年度有效印签;没有年度印签确认或没有学生证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残疾对象需提供残疾证:第二代残疾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

    5、患病对象需提供疾病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等

    6、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需提供年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

    温馨提示:

    1.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以委托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相关事情

    )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

    《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

    《德化县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民〔2020〕43号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注意事项

    1.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4)公开、公平、公正。

    2.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审核结果

    1.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供养金发放。

    2.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相关事项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确认机关确定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调查核实阶段进行,并提出初评意见;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公示阶段得出评估结果。

    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的,应根据初评意见或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类别和与之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1.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价: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审核确认机关,审核确认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和照料护理标准。

    2.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注:①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由乡镇调查核实并报审核确认机关核准。乡镇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④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⑤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常见问题

    (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分散供养为:分散全自理1241元/月、分散半护理1513元/月、分散全护理1965元/月;

    集中供养为:集中全自理1861元/月、集中半护理2268元/月、集中全护理2947元/月

    (二)特困人员怎么认定?

    特困人员,同时满足以下3个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无劳动能力包括: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包括:1.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15元);2.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包括:1.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2.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县级及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510753

    龙浔镇联系电话:0595-23550177

    浔中镇联系电话:0595-23593258

    盖德镇联系电话:0595-23597018

    三班镇联系电话:0595-23575958

    龙门滩镇联系电话:0595-23568018

    雷峰镇联系电话:0595-23608018

    南埕镇联系电话:0595-23618018

    水口镇联系电话:0595-23628118

    国宝乡联系电话:0595-23638891

    赤水镇联系电话:0595-23648018

    美湖镇联系电话:0595-68768720

    大铭乡联系电话:0595-23669946

    春美乡联系电话:0595-23658018

    上涌镇联系电话:0595-68760215

    汤头乡联系电话:0595-23689028

    葛坑镇联系电话:0595-23697018

    桂阳乡联系电话:0595-23688518

    杨梅乡联系电话:0595-2369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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