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德环责改〔2024〕5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53710
法定代表人:苏尧鸿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东环路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德化县龙浔镇东环路,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德环审〔2006〕第127号)、已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德环验〔2011〕第17号)。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宝美街107号厂区三楼、四楼彩绘工序均在作业,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位于宝美街87号厂区西侧注浆成型车间注浆工序正在作业,厂区西北侧一楼搅浆工序未见作业,注浆、搅浆工序区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2024年5月23日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3.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事项和时限。
4.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尧鸿和受委托人黄诗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节录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
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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