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德环责改〔2024〕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市韵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TG7NF3T
法定代表人:徐国煌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62号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检测视频监控和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系统发现,车牌号闽C78X19的柴油车在2024年7月4日9:00-9:30期间段未出现在检测线上,但你单位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系统在9:24:54出现此车牌号闽C78X19的检测记录,报告编号:35050114240704092233020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2024年7月24日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徐国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30534000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