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德环责改〔2024〕3号)
时间:2024-05-29 17:48 浏览量:
     泉德环责改〔2024〕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益辉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XXKNT9K

    法定代表人郑洁君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民营科技园区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正在生产,喷漆废气与彩绘废气、晾干废气、抽真空工序产生的废气和抽真空粉尘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单位活性炭吸附箱内的活性炭未及时更换,大部分孔隙被漆粉堵塞无法吸附,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15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2024年516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51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4年515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洁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4年515你单位提供的《益辉树脂制品生产项目》及批复(泉德环评[2020]表36号)部分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部分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按规范更换活性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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