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王永树口腔诊所)
时间:2024-01-12 16:4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4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王永树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T8A8L1U

    经营者:王永树

     址: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口腔疾病诊疗服务,你单位收银台后方房间内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设备上贴有机器编号纸张,显示品牌标识为美亚光电,机器编号为6110301801508;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66号),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设备在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方文滨)、《询问笔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方文滨)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方文滨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方文滨提供的你单位经营者王永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方文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你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T8A8L1U)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方文滨提供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用户手册》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设备涉及放射种类;

    7.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66号)。

    8.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202312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3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行为);2、处罚款壹万贰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即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纳。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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