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
时间:2023-12-12 17:23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35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XN3M477

    法定代表人:李成烘

     址:德化县浔中浔中村陈公岭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0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的西南角有一处废石膏堆场,占地面积约200㎡,堆场内废石膏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法定代表人李成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批复(德环201836号)、《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证(编号:91350526MA2XN3M477001P等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11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22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缴纳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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