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责改〔2023〕3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XN3M477
法定代表人:李成烘
地 址: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陈公岭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的西南角有一处废石膏堆场,占地面积约200㎡,堆场内废石膏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法定代表人李成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批复(德环评〔2018〕36号)、《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证(编号:91350526MA2XN3M477001P)等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196号 邮政编码:3625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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