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
时间:2023-10-23 16:26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3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4H3XN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仁彩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

    你厂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主要从事陶瓷镀膜加工,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经调查,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陶瓷镀膜加工项目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是烤箱3台、真空镀膜机1台、水帘喷漆柜2台。检查发现,你厂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4H3XN)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仁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孙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孙泗良作为你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具备真实性、有效性。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我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你厂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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