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3〕51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4H3XN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仁彩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15-5
你厂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主要从事陶瓷镀膜加工,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陶瓷镀膜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厂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4H3XN)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仁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孙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孙泗良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具备真实性、有效性。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2023年12月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26号)已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厂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缴纳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95-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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