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兴林瓷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2 08:53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24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兴林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5074052X

    法定代表人陈秀免

     址: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工业区

    你单位位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工业区项目名称为“德化兴林瓷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件日用陶瓷建设项目”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3月24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德环审201417号)2014年5月14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20年3月3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26685074052X001W)。根据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应按“清污分流、污水分质”的原则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需达到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表2直接排放标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2022年5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处正在排放黄色浑浊状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设施出口采集水样2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1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外排废水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mg/L,NH3-N氨氮浓度为0.538mg/L,SS(悬浮物)浓度为2980mg/L,其中SS(悬浮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CODCr≤50mg/L,NH3-N≤3.0mg/L,SS≤5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527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67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527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5074052X)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19号),证明环境污染状况

    5.202267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685074052X)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德化县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监测机构资质;

    9、现场采样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两份,证明采样人员具备采样能力;

    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7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1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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