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文足)
时间:2022-02-08 10:19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4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文足

    身份:环评报告表编制主持人

    身份证号码350583XXXXXXXX1818

    家庭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街

     

    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作为《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有以下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函(环办执法函〔2021〕489号):《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虚假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有关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调取书面证据。经调查询问,发现《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德化县上涌民用爆炸物品服务队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异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模版,两份报告表选取的最大可信事故源强不同(炸药量分别为20吨和30吨),爆炸引发CO、粉尘等伴生/次生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同,选取模型和参数相同,但发生爆炸后不同气象条件下和不同时间下CO预测结果完全相同你主持编制《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涉嫌存在重大虚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的违法事实

    2.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7404695D)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的主体信息;

    3.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授权事项和时限

    4.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编制主持人身份及资质;

    6.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函(环办执法函〔2021〕48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7.《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材料复印件一份、《德化县上涌民用爆炸物品服务队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异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涉嫌存在重大虚假;

    8.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202212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2号)已送达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2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