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泉德福竹木加工厂)
时间:2021-07-30 15:52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泉德福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YNHKC92

       投资人:郑木茶

       地  址:德化县雷峰镇雷峰村埔头42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861号)于2018815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2021530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办理排污登记(编号:91350526MA2YNHKC92001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61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建设有粘合压板工序,该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16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202161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202161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61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④《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泉德福竹制品及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项目)(泉德环评〔201861号)部分复印件一份;⑤《泉德福竹制品及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一份;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YNHKC92)复印件一份;⑦《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111号)一份;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MAA2YNHKC92)复印件一份;⑨该厂投资人郑木茶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17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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