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德化鸿坤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7 15:50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1〕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鸿坤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8276741M

    法定代表人:寇德星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岭南路515号

     

    你公司主要从事烤花白瓷生产年产烤花白瓷100万件,以天然气为燃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180号)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排污登记编号:9135026098276741M001Y。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正在进行烤花作业,主要生产设备:隧道窑1座、旋转窑1座,主要生产工艺:白瓷→贴花→烤花→陶瓷成品,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发现,你公司烤花生产车间的隧道窑窑口处于开放状态,窗户未采取密闭防护措施,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8276741M)、法定代表人寇德星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180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5026098276741M001Y)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密闭防护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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