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鸿坤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30 16:49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14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鸿坤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8276741M

      法定代表人:寇德星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岭南路515号

      你公司主要从事烤花白瓷生产,年产烤花白瓷100万件,以天然气为燃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180号)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排污登记编号:9135026098276741M001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正在进行烤花作业,主要生产设备:隧道窑1座、旋转窑1座,主要生产工艺:白瓷→贴花→烤花→陶瓷成品,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发现,你公司烤花生产车间的隧道窑窑口处于开放状态,窗户未采取密闭防护措施,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8276741M)、法定代表人寇德星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180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编号:9135026098276741M001Y)、《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1〕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098276741M)、《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1(0104)35证明90001817))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4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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