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哥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9 16:21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22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哥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3107403709

    法定代表人:陈建操

     址:德化县浔中镇环城西路248号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租用他人厂房地下一层、地面一层,地面一层用于汽车销售,地下一层用于汽车维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汽车修理车间内西南侧建设有喷漆房一间,喷漆房内有一白色车辆停于喷漆工位上,你公司作业人员于喷漆房内作业,喷漆房废气排气口未设置喷漆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3107403709)、法定代表人陈建操及受委托人郭友举的身份证复印件、《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1〕9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3107403709)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1年5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9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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