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9月)
时间:2023-09-12 15:15 浏览量: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量电价
    (元/千瓦时)
    分时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代理购电价格 上网环节线损电价 电度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系统运行费折价 段1时段(尖峰时段,11:00-12:00,17:00-18:00) 段2时段(高峰时段,
    10:00-11:00,15:00-17:00,18:00-20:00,21:00-22:00)
    段3时段(平时段,8:00-10:00,12:00-15:00,20:00-21:00,22:00-24:00) 段4时段(低谷时段,00:00-8:00) 需量电价
    (元/千瓦
    月)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公式 1=2+3+4+5+6 2 3 4 5 6 7=2×(1+80%)+3+4+5+6 8=2×(1+60%)+3+4+5+6 9=2+3+4+5+6 10=2×(1-60%)+3+4+5+6 11 12
    工商业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73236875 0.4550  0.0181 0.1833 0.02766875 0.0483 1.09636875 1.00536875 0.73236875 0.45936875    
    1-10(20)千伏 0.71236875 0.1633 1.07636875 0.98536875 0.71236875 0.43936875    
    35千伏 0.69236875 0.1433 1.05636875 0.96536875 0.69236875 0.41936875    
    110千伏 0.67236875 0.1233 1.03636875 0.94536875 0.67236875 0.39936875    
    220千伏及以上 0.65236875 0.1033 1.01636875 0.92536875 0.65236875 0.37936875    
    两部制 1-10(20)千伏 0.67826875 0.1292 1.04226875 0.95126875 0.67826875 0.40526875 40.0  25.0 
    35千伏 0.65826875 0.1092 1.02226875 0.93126875 0.65826875 0.38526875 39.0  24.4 
    110千伏 0.63326875 0.0842 0.99726875 0.90626875 0.63326875 0.36026875 38.0  23.8 
    220千伏及以上 0.60826875 0.0592 0.97226875 0.88126875 0.60826875 0.33526875 37.0  23.1 
    注 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9分钱,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每千瓦时0.05分钱。
       2.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规定,电力用户参与现货结算试运前,时段划分:段1时段(尖峰时段)为11:00-12:00,17:00-18:00;段2时段(高峰时段)为10:00-11:00,15:00-17:00,18:00-20:00,21:00-22:00;段3时段(平时段)为8:00-10:00,12:00-15:00,20:00-21:00,22:00-24:00;段4时段(低谷时段)为00:00-8:00。浮动比例:段1、段2、段3、段4各时段代理购电价格(不含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等)价格系数比为1.8:1.6:1:0.4。暂不具备4个时段及以上计量采集条件的电力用户各时段电度用电价格均为段3。
       3.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4.本表适用范围为除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古田县、尤溪县、大田县、将乐县、建宁县、泰宁县、建瓯市、武夷山市、顺昌县、永泰县外的福建省电网其他区域。
       5.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0.0278元/千瓦时,
    新增交叉补贴标准0.0239元/千瓦时,应征收交叉补贴标准0.0517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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