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05 16:18 浏览量:

      德农〔2020〕168号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49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德政〔2019〕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印发《德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德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49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德政〔2019〕19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支持扶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资金的范围

      (一)用于整合调剂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开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创收、整村推进、贫困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贫困户医疗保险及产业保险补贴等项目资金;

      (二)用于其他扶贫领域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调剂资金的条件

      (一)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

      (二)乡镇、村扶贫资金闲置时间超过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扶贫资金;

      (三)各级巡察、审计等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并收回的扶贫资金;

      (四)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扶贫资金。

      因客观原因,没有在当年度完成约束性任务或指导性任务(未完工)要求的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补助资金不予以收回,不列入调剂资金使用范围,并将该项目单列督办管理继续实施,有关镇村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各种不利因素,推动项目完工并验收。

      三、调剂资金的使用办法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行业产业发展需要,考虑统筹实施乡镇区域、产业投向、支持环节等因素,采取资金集中投入方式,可在大专项内调剂使用,使用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原渠道收回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整合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并报县财政局。

      (二)调剂资金应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总要求,项目调整应优先从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申报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确需安排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申报实施。

      (三)调剂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贫困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并附补助到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申报书、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以及公告公示等相关材料;镇村两级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整村推进项目采用“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并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项目明细清单、公告公示材料、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属工程建设类或设备设施采购类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单、工程款付款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单、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以及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调剂资金的要求

      (一)调剂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开发重点乡镇、重点村和薄弱村的脱贫攻坚工作;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或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设备条件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调剂使用的资金,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扶办〔2018〕43号),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剂使用的资金,各有关乡镇、村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和实施,对项目立项、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实施信息、报账信息、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五、调剂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调剂使用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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