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拓展房屋征收的安置渠道,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库存的有效去化,结合我县实际,需制定“房票”政策。
二、制定过程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工作,拟定《德化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意见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后,通过县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在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经过相关审核,于6月17日上午提交县十九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并于2026年7月10日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房票安置定义及适用范围
1.房票安置。将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房源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
2.适用范围。德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城区及郊区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应遵照本意见执行。郊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房票面值和房源
1.房票面值
(1)房票货币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应补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乘积;县城建办和项目办分别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中介进行安置房市场评估,取这两家评估值的均值,并经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作为被征收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2)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①选择使用房票购买被征收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被征收人可获得房票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②选择使用房票购买被征收片区红线范围外的新建商品房,被征收人可获得房票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
(3)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额。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最高可再享受不超过房票货币补偿金额10%的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4)被征收人属于原居住民或住房困难户的,在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按期签约腾空奖励方面,可额外各再享受不超过房票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具体由项目办确定。
2.房票房源。德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所有未办理网签备案的房源。
(三)房票使用规则
1.房票核发和使用期限。由县住建局、项目办和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核发房票,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房票使用。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市场房源,可使用房票一次或多次购买一套或多套新建商品房,但要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前提下,方可使用房票购买非住宅房源。
3.房票转让。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转让后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不得兑换成现金(在房票有效期内)。
4.房票兑付。未使用房票购房或购房使用金额不足房票面值的,房票有效期届满后,余下房票金额可以申请按核发房票项目征迁方案中规定的货币现金补偿标准执行兑现。
(四)房票资金结算
1.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资金结算。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可在房票系统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将房票视同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凭证。备案完成后,在房票系统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结算。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县住建局牵头制定房票补偿相关配套政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工作。
2.夯实前期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要开展事前评估论证,落实资金来源,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平衡方案。
3.严防债务风险。各项目要合理安排资金计划,提前筹集资金,确保房票兑付有明确资金保障。
4.防范金融风险。房票实行实名制,作为购房结算凭证使用,不具有金融票据抵押、套现、融资功能,不具备金融属性。
5.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应严格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0日止,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房屋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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