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拓展工业用地征收安置渠道,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资产、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能,支持企业稳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需制定“厂票”政策。
二、制定过程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工作,拟定《德化县工业用地土地与厂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意见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后,通过县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在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经过相关审核,于6月17日上午提交县十九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并于2026年7月10日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德化县城区规划范围之内。
(二)补偿安置方式
1.企业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以旧换新、厂票补偿三种方式,也可选择多种方式组合使用。
2.被征收厂房,需满足产权合法、权属清晰要求,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有效权属证明;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需先厘清权属后再办理补偿手续。
(三)具体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由县城建办、项目办及被征收企业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工业用地所处地段的土地、厂房、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以及可搬迁的设备物品搬迁工费等进行综合评估,取上述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值的均价并经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作为货币补偿金额,并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企业委托评估机构的行为应遵循自愿原则,若企业未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则视为其主动放弃该委托评估的权利。
2.以旧换新。被征收厂房产权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在满足消防单元最小面积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照等面积原则调换县属国企开发的标准化厂房,新旧厂房土地面积差异按现行基准地价互补;调换后剩余面积不足所选标准化厂房消防单元最小面积50%的,给予货币补偿;达到50%及以上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扩购至最小消防单元面积。
3.厂票补偿。厂票安置是指将厂房征收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计入厂票面值,由被征收人持票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房源或工业用地的安置方式。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面值构成。厂票初始面值由三部分组成:①厂票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上述货币补偿办法,给予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②厂票政策性奖励(选择厂票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5%的奖励);③厂票按期签约腾空奖励(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验收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厂票不计利息。
(2)厂票发放。①由县住建局负责厂票票样和厂票系统的建立,并会同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核发厂票;由县陶管会和有关项目指挥部具体操作使用厂票系统。②厂票使用期限为自厂票核发之日起48个月。
(3)使用规则。厂票可用于:①购买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和县政府购买的存量商品房等所有未办理网签备案的房源;②县国企及社会资本开发的可分割销售标准化厂房(企业自持部分应已建成);③参与我县工业用地公开竞价抵缴土地出让金。此外,被征收人可使用厂票,一次或多次购买一套或多套厂票房源。厂票只可转让一次,但不得变更用途。
(4)结算规则。①被征收人或厂票受让人资金结算。未使用厂票或者使用厂票金额不足初始票面价值的,在扣除余下厂票金额中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及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额后在厂票系统申请余额结算。②开发企业资金结算。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备案后12个月内结算厂票使用面值的40%;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结算30%;验收后12个月内结算20%;交付后12个月内结清剩余部分。二是厂房开发企业。主体封顶后12个月内结算厂票使用面值的50%;验收后12个月内结算30%;办理不动产证后12个月内结清剩余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厂房征收补偿资金和结算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供应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等工作;县陶管会会同住建局制定厂票补偿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征收实施单位推动开展厂票安置工作及企业规范使用厂票;县工信商务局配合做好企业征收安置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厂房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二)夯实前期工作。项目启动前,征收实施单位需开展评估论证、落实资金、编制方案,并以群众自愿和房源充足为前提。
(三)严防债务风险。各项目应根据厂票资金需求计划资金、提前筹集,确保兑付保障,并按时结算,防止债务和社会风险发生。
(四)防范金融风险。厂票实行实名制,仅作结算凭证,无金融功能。建立风险预警和闭环管理系统,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各乡镇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管,禁止违规开具厂票。县陶管会(园区办)牵头建立可分割销售标准化厂房预售资金监管及销售价格备案机制。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企业违规将退出房源并依法处理。
五、其他说明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0日止,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陶管会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解释。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厂房征收公告的厂房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原有持续性、分期建设的已实施项目,以原项目领导小组的研究决定内容为准,并按原项目安征迁方案及补偿标准等继续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