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目前我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处于试运行阶段,管理不够规范,需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办法,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和运行,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修订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向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环境。
三、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由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
2.征求意见。2025年2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县实际,结合我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试运行阶段的情况,起草《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经向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形成《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17日至4月16日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重大决策预公开板块公开征求意见,逾期未收到意见反馈。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经我局起草科室(法制股)审核后,于2025年4月21日至23日送我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核无意见。
四、范围和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化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各镇区可参照使用。
(二)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部门责任分工
1.县城管执法局会同交警和规划部门结合市场需求、停放设施、道路资源等因素,实施车辆投放总量规模测容、合理划定停放区域;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运营企业备案,统筹协调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机制、依法处置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上牌;对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非法改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处置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3.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监管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业备案经营,甄别隐性壁垒及影响公平竞争行为。
4.德化生态环境局负责经营企业电池报废、污水排放行为监督。
5.县应急局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
(二)经营规范
1.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县城管执法局报告。
2.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3.运营企业不得超出数量限额投放,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安全和规范管理。
4.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和停放秩序、车辆卫生等日常管理。合理做好车辆投放调控,不得实施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电子围栏、停车桩等停车设施。车辆停放应符合要求。重大庆典、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临时调整停放方案并向社会公告(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5.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集中充电的仓库和维修点,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严禁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6.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并建立相关网络安全制度,严禁将用户信息、数据用于商业性开发。运营企业要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7.启用实名认证,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注册、租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8.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投诉。
9.运营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服从相关部门监督、考评管理。
10.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平台,车辆投放、租赁、回收等信息按照规定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
(三)经营考核制度
1.县城市执法局牵头建立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督考评机制,重点对运营企业的企业备案、车辆维护、停车秩序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考评。未达到考评要求的运营企业应退出我县市场。
2.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我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清理违规投放车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处置:擅自在允许停放区位外投放的;未按要求调度车辆的;运营企业退出运营没有主动回收车辆的;车辆有破损、影响安全骑行的;影响市容市貌其他情形的;违反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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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05-06
- 关于《德化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片版)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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