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缩短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5〕21号)要求,需制定我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二、制定过程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工作,拟定《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意见在征求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后,通过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在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司法合规性审查,于6月20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5年7月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属全市首创,创新采取“政府主导+国企实施+房企参与”模式,由县政府统筹出资3亿元,授权县国企作为实施主体,以房票形式支持普通购房人15%首付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支持高层次人才20%至50%首付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10年内需进行回购(以购买价且不计利息);房企持有的房票可流通转让,以及购买县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形成“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新机制。
该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定义、支持对象、房源范围、购房政策、实施办法、分工要求、其他事项七方面内容:
(一)“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个人可以回购政府的产权份额。
(二)支持对象
1.在德化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者个人。
2.在泉州市申报认定的认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符合认定标准的党政类人才参照执行。
(三)房源范围
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
(四)购房政策
县政府统筹出资3亿元(以房票形式),并授权德化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象支付购房款(每套住房支持金额为购房款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且承诺在德化县继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按购房款总价的20%至50%比例执行。
(五)实施办法(购房者办理流程)
1.办理购房
(1)购房人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
(2)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各类人才需出具人才证等相关证明。
(3)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按揭贷款方式(若为期房,根据购房意向书和按揭贷款方式)和各类人才证明材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比例的房票,办理时限为三天。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备案。若因特殊原因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退还相应房票给实施主体。
2.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德化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办理贷款
需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协助购房人向银行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购房人同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手续,抵押物第一受偿权人归属按揭贷款银行;实施主体支付的首付款数额,实施主体与购房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二次)抵押登记;若购房人无需办理按揭贷款的,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应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使用约定
(1)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和义务,全额承担交易和使用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和同住人必须遵守《德化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规定,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在回购政府垫付的全部份额前,不得擅自分割、出售、出租或者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3)对于夫妻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登记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银行机构不提供按揭贷款;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登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回购期内出现离婚的,应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双方还款责任和金额比例,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给实施主体备案,未提交备案的,视为夫妻双方均等承担还款责任。
(4)购房人回购。购房人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回购实施主体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在回购或上市交易前,购房人应一次性全额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不计利息),并办理产权解除抵押等相关手续;在结清实施主体房票资金款项后,该套住房为全部产权住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实施主体收到购房人回购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兑现房企房票的资金缴入县级财政。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会同相关部门及实施主体按程序,对有购房人回购的房企进行相应持有房票金额的不计息兑付。
购房人逾期未回购的,实施主体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实现抵押权来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
(5)各类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约定。购买人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前,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协议约定,服务期不满10年离开本县的(以社会保险〈五险中至少交1个险种〉缴交情况进行认定),需提前按房票票面价值加付利息(按房票票面价值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购房之日起计算至回购之日止)的价款回购“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府垫付的全部份额。相关价款应一次性支付给实施主体,方可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离正式到龄退休不满10年的人才类购房人,需在退休前结清“共有产权”房票资金。
(6)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转让同时应向实施主体备案,可用于购买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房票兑付上限为新购土地价款的70%。
各房票持有人及实施主体在未来的20年中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拍成交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足额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会同相关部门及实施主体按程序对参加国有建设用地竞拍的中标企业进行持有房票金额的不计息兑付。满20年未兑现的可由实施主体,按房票面值等额现金不计息兑现。
(六)分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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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5-07-01


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