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字版)
时间:2025-02-07 08:26 浏览量:

  我县制定实施了《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德林规〔2025〕1号),现就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泉州市关于加快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林长令》(2024年1号)等精神,切实做好德化县福林票工作,扎实推进福林票明晰林权流转、规范收益分配,保障交易公平、透明,制定《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和《泉州市关于加快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林长令》(2024年1号)等。

  三、制定过程

  2024年12月上旬,德化县林业局起草《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初稿先后于2024年12月11日和17日征求了县直有关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审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化监管支局、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德化营业管理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坑林场、戴云山保护区管理局)意见,绝大部分单位皆表示无意见;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征求<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中“开展福林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福林票制发单位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要求,不采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先贷款放款后备案建议。《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已于2025年1月8日通过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

  (一) 总则

  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德化县支柱产业的特色,探索实施“林业+”多产业融合发展路径,以促进德化县林业产业和特色支柱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德化县行政区域内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福林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兴林富民惠民福民。

  4.福林票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5.德化县林业局负责福林票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发

  1.Ⅰ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竹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陶瓷企业合作建设竹原料林基地,形成“陶瓷+竹碳+竹原料林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竹原料林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陶瓷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Ⅰ类福林票。

  2.Ⅱ类福林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盆栽花卉基地与德化县陶瓷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盆栽花卉产业,形成“陶瓷+花卉+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花卉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陶瓷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Ⅱ类福林票。

  3.Ⅲ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地或油茶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油茶加工企业合作大力发展油茶产业,形成“油茶+文旅+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油茶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油茶加工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Ⅲ类福林票。

  4.Ⅳ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草、竹、藤等林业剩余物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工艺品企业合作生产各类工艺品,形成“工艺品+林业剩余物+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林业剩余物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工艺品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

  5.Ⅴ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下经济不动产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文旅企业合作,形成“森林文旅+林下经济+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林下经济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个人以及森林文旅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应当经德化县林业局备案同意后,再将其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

  6.VI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森林资源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碳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林业碳汇(碳票)开发的所有投入、碳汇产品销售及相关碳金融产品的运营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VI类福林票。

  (三)交易与质押

  1.股权型福林票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流转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受理福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德化县林业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引导福林票制发人为福林票质押贷款提供收储担保服务,降低福林票投资风险。福林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变更与注销

  1.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福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福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福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福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福林票应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五)管理与监督

  1.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福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

  2.福林票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福林票所对应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3.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实行收储担保服务。若福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个日历天提出申请,由制发人按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担保服务。

  4.德化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福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德化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六)附则

  福林票的式样由县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编号,福林票管理办法有效期暂定2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德化县林业局

  联系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180号

  联系电话:0595-2358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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