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制定实施了《德化县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现就该《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要求,现需制定我县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辖区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2.开(竣)工标准
开工标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执行,竣工标准以整宗地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3.开(竣)工期限
新供应地块原则上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48个月内竣工。通过司法拍卖的地块,可综合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
4.开(竣)工申报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主张非自身原因导致土地未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并举证说明。
5.非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明确因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群众信访、权属争议等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异常恶劣气候、司法查封等可认定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情形和处置方式。
6.违约金计收
包括违约金计收基数、计算标准、缴纳和执行等具体要求。明确新供应地块,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成交价或划拨价款总额1‰的标准,征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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