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57号)、《泉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13〕357号)等文件精神。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二)有利入保,高效便民;(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五)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三、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内容参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收入认定标准
1.收入型:本县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之间,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2.支出型:本县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第(一)款条件的。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 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刚性支出费用。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赔偿、社会捐助后,所必需的自付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2)教育刚性支出费用。指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非义务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在高收费学校产生的上述费用不适用本条款。
(3)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费用。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照料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4)因灾、因意外刚性支出费用。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二)家庭成员认定标准
凡常驻本县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均可申请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基于“有利入保”原则,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仅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实际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2.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成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3.其他特殊情形。
(1)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可视同共同生活;
(2)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长期以亲属名义实际共同居住、户籍显示为非亲属或无户籍信息,但该对象无其他亲属,经居住地近邻、所在村居委会确认后,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4)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在户籍体现,但能提供DNA报告等其他佐证资料的。
(三)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申请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需要计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总额,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德化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表。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材料。
3.家庭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五、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低保边缘申请,在接受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对明显不符合低保边缘条件的,可当场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按政策书面告知理由。
省核对平台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乡镇后,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审核确认
乡镇应当自省核对平台出具核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开展调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
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参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复查;对同一家庭多次复查,以最近一次复查结果为准。
乡镇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乡镇应组织入户调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信息,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不予确认,乡镇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出具核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30个工作日。
(三)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无法提供必要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存在伪造、虚假等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中高档机动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4.一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且无因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或名下房产、店面超过2处的(含2处)。
5.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住房出售或者出租他人居住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以及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后购买住房且生活困难的除外)。
6.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或出国劳务的。
7.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转移个人资产或因在2年内自愿放弃、赠予或无偿转让大额资产的。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诉讼调解离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年内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8.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9.因赌博、吸毒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未改正的。
10.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情形。
(四)服务管理
1.对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需要,出具《德化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2.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
3.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复核。乡镇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复核程序参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失联1年(含)以上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4.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不受有效期限制。
5.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需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时,应向救助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救助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救助。
(五)特殊情形
对存在不符合纳入救助范围的事项或缺少相关佐证资料且无法及时解决,但实际生活困难,可能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的家庭个案,应遵循工作原则,通过镇村“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确定。
“一事一议”事项在集体决策时应列明不符合纳入救助范围的事项或缺少相关佐证资料的事项,决策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级部门备案。对违背工作原则的,应及时给予纠正;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应指导所在乡镇、村加强跟踪监管。
六、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德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民〔2021〕3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5-235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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