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二(文字版)
时间:2023-10-15 18:00 浏览量: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德政办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入市暂行规定》),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入市暂行规定》发布背景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集体土地权益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我县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之一。

  二、《入市暂行规定》设立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审慎稳妥推进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2.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州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德化县推进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该《入市暂行规定》。

  三、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二)征求意见:《入市暂行规定》初稿形成以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金融办、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2轮征求意见,在部门反馈的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在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期10天),未收到相关意见。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县四套班子领导意见,四套班子领导基本上同意《入市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意见征求,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和完善《入市暂行规定》。

  (三)合法性审查:经起草股室出具审查结论、法律顾问律师出具审核结论后,送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文件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州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德化县推进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解读会议精神为依据,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研讨。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入市管理暂行规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待一致同意通过后,按照规范流程要求办理文件签发,并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入市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1、关于入市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明确具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

  2、关于入市的交易方式。《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入市管理暂行规定》作了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交换、赠与、再出租等。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文件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关于入市程序。结合本县实际,依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年限和交易程序,《入市管理暂行规定》对入市的主要环节作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具体流程如下:开展基础工作准备、编制入市方案、村民集体决议、提出入市申请、委托交易、成交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4、关于入市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职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全程实施联合监管。按照“谁职责、谁监管”原则对出让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参照《德化县建设用地全流程监管实施方案》(德政〔2020〕95号)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人:颜小姐,联系电话:0595-2352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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