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8-05 15:15 浏览量:

    德化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化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化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27

    德化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闽信用〔20197号)、《泉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泉信用办〔2020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认真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县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应用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县司法局、发改局牵头,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3.鼓励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信用评价文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公示。(县发改局牵头)

    4.全面落实信用修复承诺制度。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应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县发改局牵头)

    5.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部门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守法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1.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各部门可通过评价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并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归集的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政府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及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并综合采用不同行业的评价信息,作为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县发改局牵头,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通过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约谈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由约谈部门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推送至省平台。落实福建省委文明委《福建省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文明委〔20189号),持续推进19类重点失信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县委文明办,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3.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为依据,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对于国家已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行业领域,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做好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推出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红黑名单”嵌入政务服务大厅,对“红名单”主体可开辟绿色通道、对“黑名单”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开公示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托市联合奖惩平台,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修复培训等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及支撑保障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按照数据清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牵头,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归集和公开公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归集和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结果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信用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县发改局牵头,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规范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参与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加大治理力度。将国家公共信用评价为“差”的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全量约谈并限期整改。对“知法犯法”、“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冒用信用服务等名义,出具虚假信用报告、或以承诺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等名义违规收费等公开行骗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坚决逐出市场。(县发改局、人行牵头负责

    三、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力度。(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做好宣传解读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德化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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