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创建养生避暑小镇、培育富硒长寿之乡为目标,坚持把赤水良好的生态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发展优势,突出党建引领、景区带动、农旅结合,加强旅游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的服务管理职能,坚持做大景区、做优农业、做好民生,努力擦亮“旅游名镇、品牌农业、幸福乡村”三张名片,全力打造新型城镇化下乡村振兴赤水样板。
第三条 中共德化县赤水镇委员会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德化县赤水镇人民政府是基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本行政区相关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居)建设等各项规划,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管理本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
(三)组织实施直接面向群众、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落实移风易俗,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政策和制度。
(四)指导村(居)经济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开展招商引资、组织收入、统计等工作;统筹做好企业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好镇财和村财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五)完善对村(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等事项的管理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提高基层自治整体水平。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信访、司法行政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秩序,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综合网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七)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消防监管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权限。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安全事故防控和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八)依法或受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与县直相关部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
(九)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赤水镇设置下列6个党政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政府日常事务等工作。监督镇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负责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档案、保密、调研、外联、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机关效能、外事、台港澳事务、重要会务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镇全面深化改革、权责清单、行政审核审批、依法行政等工作。指导辖区内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协调联系人大、政协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侨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党建带群团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党建事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老干、精神文明建设、党史和地方志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加强和规范对部门派驻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村(居)基层党建工作。指导辖区内党群服务中心工作。统筹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各项政府性收支。监督管理镇财务,做好内部审计,推进镇财政规范性建设。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发展经济,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促进产业协调发展。负责统筹辖区内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负责科技创新、金融、工农业、第三产业、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村(居)财务会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公用事业、物业管理、住房保障、人防、交通管理、镇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城镇综合管理工作。协助职能部门抓好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安全监管、建筑节能监管及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协调联系税务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村(居)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人口、民政事务、老龄、慈善、社会团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关心下一代、残疾人保护、社会救助、卫生健康、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协调好与社会事业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协调联系武装部工作。
(五)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网格化综合管理、信访维稳以及综治工作平台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治建设等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共安全、禁毒、反邪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居)建设,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六)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三农”、农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森林资源保护、种植业、水产业、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营林生产、农田改造提升、土地资源开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用地复垦、乡村振兴、特色村镇建设、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工作。负责权限内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水利水电、河长制等工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赤水镇设置下列3个事业单位,均为镇所属财政核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均为相当副科级。撤销原赤水镇农业服务中心、赤水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赤水镇村镇规划建设环保站、赤水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一)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牌子)。负责政务服务、村(居)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助残以及其他需要直接面向群众的综合便民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村(居)便民服务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档案整理工作。承担本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手续办理和县级部门授权、委托事项的审核审批等事务性工作,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负责中心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党群服务事项的办理。承担城区便民服务点的工作,协助本镇在城区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及纠纷多元化解、普法宣传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网格指挥协调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统筹各类网格,健全和完善网格管理和服务,强化网格员队伍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负责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卫生健康、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农业农村、水利、科技、财税、村财代理、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保护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工作,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负责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相关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区域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经济发展、种子管理、农田基建、农业技术推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推广、水产技术推广、水利水电、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务性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家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承担企业信息采集、综合统计、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才开发引进、企业管理、招商引资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执法队(加挂综合执法协调中心牌子)。根据授权或委托,承担本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与县直相关部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助做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协调,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执法,承担日常巡查、发现上报线索、协助调查取证等具体事务性、辅助性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应急保障、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赤水镇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镇自然资源所使用2名),镇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支持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各党政内设机构设主任1名。
第八条 赤水镇事业编制25名,其中: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相当副科级)1名;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4名,设主任(相当副科级)1名;综合执法队事业编制6名,设队长(相当副科级)1名。
第九条 镇人大、纪检监察、基层人民武装等机构和群团机构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群团组织章程设置。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德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德化县赤水镇赤水街17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1:30、14:30-17:30;冬令时:8:30-11:3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595—2364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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