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法>办法》,督促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 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依 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 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把握导向。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县级政府采 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各地语言文字工 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律和督导有关 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县级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 际效果。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以下简 称 “县”)为单位进行,实行五年一轮全覆盖。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语 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 总分为 100 分。
( 一)制度建设。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 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的建设情况,满分 20 分。
( 二)条件保障。主要督查县级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机 构设置、经费保障情况,满分 15 分。
( 三)宣传教育。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语言 文字法制宣传、推广普及、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满分 30 分。
( 四)发展水平。主要督查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 传媒、城市街区、乡镇农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满分 35 分。
第五条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按照福建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督导办”)、福 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语委办”) 制定的《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附 件 1)执行。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实施
第六条 对县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省 级定期督导评估和市级年度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 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 部门参加。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 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级政府根据《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 标准(试行)》,每年 10 月之前开展县级自评,评估得分 应达到 85 分以上,评估结果抄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以 下简称 “市督导室”)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以 下简称 “市语委办”)备案。
第八条 市督导室和市语委办每年 10 月对所属县级政 府语言文字督导工作开展市级核查,并对当年接受省级督导 评估县的自评情况予以复核确认,于评估一个月前向省督导 办和省语委办提出评估申请,并呈报以下材料:
( 一)市督导室和市语委办向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提出 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对申报接受督导评估县(市、 区)的 复核情况和复核意见。
(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 内容包括自评情况、 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举措及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及今后工作计划。
( 三)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自评表( 附件 2)。
第九条 省级督导评估在市级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每年 11 月— 12 月开展,按规划、分年度实施。全省分年度督导 评估规划由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 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省级督导评估的方式和步骤
( 一)由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成立督导组,对接受评估 的县开展督导评估。
( 二)省级督导评估时,采取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必查项目满分为 30 分,抽查项目满分为 5 分,评估得分应达到 30 分以上。
( 三)省级督导评估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 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原则上各不 少于 2 个单位)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 城市街区、 乡镇农村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 样测试。
( 四)督导组根据被督导县的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 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进 行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由省督导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 五)省督导办向被督导县所属市级政府发出督导意见 书。 由市级政府督促、指导被督导县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 整改。必要时可进行回访复查。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和 考核设区市、县政府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 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或 督导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督导办、省语委办负责解释, 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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