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言文字概况
时间:2021-07-05 17:45 浏览量:

      我国有56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多文字的国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汉语的标准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普通话也是世界主要语言之一,是联合国六种正式工作语言之一。

      汉语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我国除汉族使用汉语外,回族、满族、畲族也基本转用汉语,其他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许多民族都不同程度地转用或兼用汉语。

      现代汉语有标准语(普通话)和方言之分。汉语方言通常分为十大方言:官话方言、晋方言、吴方言、徽方言、闽方言、粤方言、客家方言、赣方言、湘方言、平话土话。各方言区内又分布着若干次方言和许多种“土语”。其中使用人数最多的官话方言可分为东北官话、北京官话、冀鲁官话、胶辽官话、中原官话、兰银官话、江淮官话、西南官话八种次方言。[1]

      从语言的系属来看,我国56个民族使用的语言分别属于五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汉藏语系分为汉语和藏缅、苗瑶、壮侗三个语族。属于藏缅语族的有藏、嘉戎、门巴、仓拉、珞巴、羌、普米、独龙、景颇、彝、傈僳、哈尼、拉祜、白、纳西、基诺、怒苏、阿侬、柔若、土家、载瓦、阿昌等语言;属于苗瑶语族的有苗、布努、勉等语言;属于壮侗语族的有壮、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语言。阿尔泰语系分为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个语族。属于蒙古语族的有蒙古、达斡尔、东乡、东部裕固、土、保安等语言;属于突厥语族的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西部裕固、图佤等语言;属于满—通古斯语族的有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等语言。属于南岛语系的是高山族诸语言,还有回族的回辉话。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有佤、德昂、布朗、克木等语言。属于印欧语系的是属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属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2]有些语言的系属尚未取得统一意见,如朝鲜语、京语等。

      我国有约30种文字。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是汉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有些民族也已经完全使用汉字。汉字在公元前3000年以前新石器时代就已经产生,[3]现在使用的汉字是由古汉字逐渐演变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GB13000.1字符集汉字字序(笔画序)规范》等标准。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的汉字规范标准。《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21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为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黎等民族制订了文字方案。[4]

      我国的文字从文字类型上看有表意文字、意音文字、音节文字,从字母文字体系上看有古印度字母、回鹘文字母、阿拉伯字母、方块形字母、拉丁字母、斯拉夫字母形式等。[5]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布《汉语拼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由我国主导修订的国际标准ISO 7098:2015《信息与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于2015年12月15日正式出版发布。这是汉语拼音在国际上推广使用的重要依据,是用以规范国际上使用汉语拼音的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多年来,我国坚持不懈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已经达到73%以上,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的比例超过95%。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语言文字系统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文化软实力、增进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扎实推进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不断完善语言文字督导评估机制,在坚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普通话水平测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的基础上,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大力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不断创新中华经典诵写讲、中国诗词大会、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等工作载体,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语文素养,加强了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弘扬了中华美德,传播了中华优秀文化。

      党的十九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也迈入新征程。全国语言文字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新时代新要求,锐意进取,埋头苦干,立足于高站位、全覆盖、广动员、深合作的“大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落实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加快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传承弘扬传播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不断提升语言文字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生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基础性、全民性、全局性作用。

      [1]引自《中国语言地图集》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城市大学合编,商务印书馆2012年出版。

      [2]此段主要参考了《中国的语言》,孙宏开等主编,商务印书馆2007年出版。

      [3]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此段主要参考《中国民族语文工作》,金星华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

      [5]此段主要参考戴庆夏主编的《语言调查教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现状及其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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