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德化县消防大队 时间:2017-08-08 17:20 浏览量:

    为保障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顺利进行,坚决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于2017年8月10日前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三、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

    2017年8月10日起至9月8日,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对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的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四、2017年8月14日至8月19日期间,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晋江市陈埭镇禁止焚烧垃圾,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停止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9月1日至9月8日期间,安溪县、南安市环厦区域禁止焚烧垃圾。

    五、各县(市、区)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结合夏季火灾特点播放有针对性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普及夏季安全用火电气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七、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举报。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安监、公安、消防、城管、经信、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工商、住建、规划、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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