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0-10 17:17:00
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奖补专业组织和支持专业化组织落地的社区。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由省、市、县按5:1:4承担。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加强对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 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119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物价局、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 | |
2 | 财政补贴政策 | 加强我县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入职补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3000元。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入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6000元。在职补助: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3000元。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在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12000元。 | 养老护理员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泉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民养老[2019]26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 | |
3 | 财政补贴政策 | 整合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作用,统筹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和服务功能多样化。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通过整合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康复、餐饮等为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教育、精神慰藉、体育健身、餐饮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项目。各地应采取政府补贴、慈善捐助、社会支持等方式支持兴办助老、为老服务项目。县级财政每年安排3-5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或照料中心或长者食堂等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日间照料中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物价局、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 | |
4 | 财政补贴政策 | 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对其中的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所增发资金市级财政补助每人20元,其余由县级承担。建立高龄老年人保险制度,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至少投保费30元,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固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其中市级承担100元,其余由县级承担。逐步提高对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百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底中完全失能老年人、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 | |
5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点分别补助资金5 万元和10万元。 | 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指标〔 2020〕0167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
6 | 财政补贴政策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申请2019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的请示》(泉民养老〔2020〕5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
7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申请2019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的请示》(泉民养老〔2020〕5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
8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按省、市、县5:1:4标准拨付。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物价局、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 | |
9 | 财政补贴政策 | 各地要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十三五”期间,各地应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
10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 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重点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寡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老年人等的养老需求,切实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经济型养老机构和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增加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保障中、低端养老市场供应。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护养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旅居养老等高端养老模式,满足有经济能力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 养老服务机构 | 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经济型养老项目监管的通知》(闽民福〔2017〕166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发改局、医保局、公安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 |
11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盘活用好闲置场所、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发改局、医保局、公安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 |
1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 实施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工程,逐步将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通过承包、委托、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打包或分期分区打包交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连锁化运营,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年人,推进资源整合,提高运营效益。根据省、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要求,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 | 乡镇敬老院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县民政局、发改局、医保局、公安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 |
13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税务部门 | |
14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税务部门 | |
15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税务部门 | |
16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税务部门 | |
17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地政府要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或协助其低价租赁服务场地。已经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开放使用。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119号)、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6号) | 街道(乡镇) | |
18 | 人才培养政策 |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类管理,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泉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泉委发[2017]17号) | 县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