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普查制度、常规统计调查制度和专项调查制度。
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第一轮周期性普查摸清了“家底”,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各项普查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查项目设置过多,基层负担重;普查时间安排过于分散,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不够紧密;普查涵盖面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2003年8月,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调整后的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每 十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年度和定期调查制度,涵盖经济、社会、人口、环境与资源各个方面。从资料搜集方法来看,既有采用抽样调查、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直接从统计调查对象采集数据的统计调查制度,又有利用现有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资料整理形成的统计调查制度。专项调查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门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统计调查制度。为满足社会各界和广大统计用户的需要,以及统计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相当数量的非经常性统计调查工作,其中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开展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有《贫困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统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