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布时间: 2020-08-21 16:16: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对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标准指引,为进一步推进泉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系列部署,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力争到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水平,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公众高效便捷获取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公开事项 

本指引所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等7方面24类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派出机构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不断拓展公开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拓宽公开渠道,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有序有效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三)加强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内部考核制度,把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微信等途径,加强与公众交流沟通。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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