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及居住证申领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及居住证申领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定依据:(1)根据闽政文【2012】2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公通字〔2015〕3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4.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5.办理流程:受理→制证办结。
6.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以下证明之一: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3、连续就读证明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8.办件类型:即办件
9.收费依据及标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10.年检要求: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签注续期,有效期满30日后仍未重新签注的,应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年限按照重新申领之日起计算
11.审批决定证件:流动人口居住证
12.注意事项: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2)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3)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4)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35920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23562062(中心)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办理业务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