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公传发〔2021〕152号)
发布时间: 2021-03-08 10:03:00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避免新旧文件变化给群众办理业务带来不便,现就《若干措施》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词定义

  1.“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其中,“自有产权房产”包括: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非自有产权房产”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含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租住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中心市区需备案登记后满2年)的私有出租住房。以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按《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公综〔2016〕284号)文件要求提供。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6.“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7.“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有抚养关系”是指: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二、政策解读

  (一)“自由办”涉及部分政策的调整

  1.有自有产权房产人员落户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产权房产提前交房的(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为准),提供开发商加盖印章的交房证明予以办理。

  2.《若干措施》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及重点群体户口迁移服务工作的通知》(泉公综〔2019〕265号)文件规定的我市各类高层次人才调整为国家、省、市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对象由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征得亲友同意(需到所签订同意书)后可落户在亲友自有产权房产所在地址。

  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凭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办理落户手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凭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www.qzgccrc.com)相应证书信息办理落户手续。国家、省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对象见附件1(市级的申请落户对象参考国家和省级的)。

  3.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4.有意来我市工作、生活的专业人才由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调整为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人员或初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落户对象由本人调整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5.租住私有出租住房,应依照《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泉政办〔2020〕43 号)文件要求,在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中心市区的需要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后连续租住满2年(中心市区以外的没有年限要求)。落户对象由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租住私有出租住房的人员申请落户时需提供《泉州市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2),房东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无需提供无房证明。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房屋产权变更的,新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在居住地村(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6.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居住证需在有效期间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的,目前只在中心市区以外区域施行该落户政策,申请时需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拟落户地县(市、区)内无自有产权房产的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到政务服务一体机查询打印)。

  7.《若干措施》中有自有产权房产人员、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不需要本人一并办理落户,落户亲友房产和其他情形的均需要本人一并办理落户。如:自有产权房产人员本人未迁入,其直系亲属也可办理迁入;高层次人才本人未迁入,近亲属不可以迁入其亲友房产。

  8.《若干措施》有涉及“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符合迁入条件的,其成员的配偶允许迁入。如:产权人的孙子迁入,孙媳妇允许迁入(不要求孙子一并迁入)。

  9.私自收养子女户口的迁移参照《若干措施》文件政策办理。

  (二)“多样化”服务部分事项的明确

  1.各派出所要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用于登记辖区内集体户、村(社区)公共地址被清理户口。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地址),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

  2.进一步落实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此条主要针对省外异地办证减免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学生证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申请人无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就业或就学材料,但需要提供个人书面声明(注明实际居住、就业、就学情况)。

  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往是否居住满半年是以系统居住登记时间为唯一的认定方式,《若干措施》对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和渠道进行了拓展。群众申领居住证时,系统居住登记时间或提交的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材料上记载时间至申领时已满半年的可直接办理;如系统居住登记时间及提供的材料记载时间至申领时未满半年的,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网购消费等记录。无法提供以上信息证明实际居住满半年的,由本人承诺并自述50个字以上原因予以办理。

  4.践行“便捷办” 中,调查核实需发函的,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部分业务可依群众申请提供寄递服务,如: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准迁证、迁移证等无须现场签名确认的事项,寄递费用采用到付形式由群众自行负责。本人因故无法申报户口登记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书面委托需加盖委托人的私章或按捺指纹。

  5.拓展 “e政务”公安便民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一体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供,各地如有配置政务服务一体机需求的可与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协调申请。中心市区政务服务一体机具体投放地点详见附件3,中心市区以外主要是投放在各地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等场所,请各地自行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按照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动员会议精神要求,充分认识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对于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城市发展的重大意义,不折不扣抓好此次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狠抓落实,确保准确施行。各地要召集分管所领导和户籍民警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严格落实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动各项落户便利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对接,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宣传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为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全面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新政惠及更多群众。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支队。

  附件:1.国家、省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对象

  2.泉州市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样式)

  3.中心市区政务服务一体机投放地点(15个)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国家、省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

  落户申请对象

  一、先进模范人物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国家人才(科技)计划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代称);

  2.国家“万人计划”;

  3.国家科学技术奖;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1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二)入选以下省级人才计划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

  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

  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

  5.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6.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9.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0.海西创业英才;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2.福建青年科技奖;

  13.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4.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5.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6.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17.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8.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19.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0.福建省文化名家;

  21.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2.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3.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