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2-20 09:51:00

办事指南

户口登记--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4.办理条件: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5.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办结

6.申请材料:

(一)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二)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三)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或随母落户但随父姓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5、亲子司法鉴定书。

(四)父母离异,有抚养权一方申报出生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五)父母离异,随非抚养方或抚养权未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5、父母双方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申请(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8.办件类型:即办件

9.收费依据及标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0.年检要求:不需要

11.审批决定证件:户口簿

12.注意事项:

1)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2)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3)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4)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5)婚姻存续期外出生且抚养权未定的参照非婚生子女(二)(三)款的条件落户。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35920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23562026(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