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2018]355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1 18:27:00

德政〔2018355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已经2018929日县第十八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81031

 

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具有龙浔镇、浔中镇社区、赤水镇赤水社区户籍3年以上。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具有龙浔镇、浔中镇社区、赤水镇赤水社区户籍或居住证3年以上。

3.龙浔镇、浔中两镇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二)认定标准

1.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家庭收入应低于当年度城镇低保标准的3倍;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应低于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乘以30%确认的家庭资产(财产)总额。 2018年度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1680/人; 2018年度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应低于13.6万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家庭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应低于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乘以80%确认的家庭资产(财产)总额。 2018年度我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2089/人; 2018年度我县中等偏下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应低于36.4万元。

3.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平方米(含20平方米)确定。

二、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一)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内的人数确定,1人户按20平方米,2人户按30平方米、3人户按40平方米,4人以上户按50平方米认定

(二)实物配租

1.房源情况

公租房包括:德化县城东裕民家园小区15号楼廉租房、浔中村龙旺幸福小区廉租房、龙浔镇宝美职工公寓小区廉租房,及嘉德新苑2号楼公租房等房源。

2.分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总人数为1人,或2人且为夫妻关系的,该家庭只能选择一房一厅(或一房)户型;其余家庭可随意选择供选房源住房户型。

3.租金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该部分租金,低保户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减免,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收取。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在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市场租金水平,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测定。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承担。

(三)租赁补贴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

①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每月补贴7/平方米。

②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每月补贴5/平方米。

③属于城镇中等偏下家庭的,每月补贴3/平方米。

2.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全部通过“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进行,保障房受理、联审、审核部门(包括各有关乡镇、住建、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中心等)要履职尽责,各司其职,积极做好管理、联审、审核相关工作,形成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一)申请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由户主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其他共同申请人受户籍限制。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0周岁。

3.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存在已享受住房保障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住房保障申请的,不得再次申请。

4.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如实填写的《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填写《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④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⑤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时还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

(二)审核

1.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对申请认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还应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关于德化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2018125号)文件要求,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到福建省民政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扫描至“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

2.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格复核认定、公示及复审工作。协调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有房产和现有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转发民政部门。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还应同步提请房屋租赁登记部门核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及交易信息。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建筑面积、房产性质、房产用途、交易时间、转让方式、交易金额等。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以及贷款情况。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现帐户余额、缴交基数、缴交比例、月缴存额及贷款、支取情况。

3.县民政部门负责提请公安(车辆、户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汇总各核查单位反馈信息,并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审查意见,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核查信息。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品牌、是否营运、排量、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转让时间、转让价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兴办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相关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公司除外)。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报税、完税信息。信息包括工作单位、缴纳总金额、年收入总额。

人社局(社保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信息包括缴纳社保的单位、首次缴纳时间、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

4.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交的联审情况,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四、配租补贴

(一)实物配租

1.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属孤寡老人、军烈属、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或县民政部门认定为五保户和低保户、优抚对象等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家庭应优先保障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建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组织分配。原则上每月分配一次,分配结果在网站公布。

3.对连续2次获得分配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导致分配没成功的,不再安排该申请人参与分配选房。

(二)租赁补贴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轮候1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方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通过的时间开始计算。其中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不受轮候1年(含)以上的限制。

2.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后,签订《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如房屋租赁期限剩余不足1年的,按实际剩余期限签订)。《补贴协议》期满前1个月,申请家庭如需继续货币化保障的,应再次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提请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签订《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并自“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过之月起开始计算。住房保障部门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至辖区保障家庭账户。4月、7月、10月的2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应发补贴,第四季度的应发补贴在1225日前发放完毕。

五、动态监管

(一)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保障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所在乡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保障方案,重新签订原合同剩余期限的《德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一经发现,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三)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家庭,如申请变更为实物保障,自交房当月起终止《补贴协议》,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是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民政、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公安(车辆、户政)等住房保障资格联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监督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住建部门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和规模,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住建部门应合理估算年度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做好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平、公开、公正。

八、其他

(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实施意见重新认定。

(二)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化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德政〔2008368)、《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2012年廉租住房和首批人才住房配租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2012295)同时废止。

 

 

 

 

县直有关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县管理部、税务局。

抄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