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回我县做贡献的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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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事项县外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回我县做贡献的企业奖励
- 享受主体
- 民营企业
- 申报条件
- 县外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回我县做贡献的企业
- 补贴标准
- 对县域外企业和德化籍企业在德化县外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回我县做贡献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 申报途径
- 县发改局综合股 林先生 059523595469
- 政策依据
- 《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查看文件
-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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