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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