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另:自2020年开始,我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局认定):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
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
6.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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