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闽林〔2022〕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身份材料。(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其中,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
2.目前我县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有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在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准备完整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德化县浔中镇东埔路5号德化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一区通办5号窗口(德化县林业局审核审批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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