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县工作或自主创业,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下同),且目前无享受我县政策性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 符合最新的《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被确认为福建省特级、A类、B类、C类人才和泉州市第一、二、三、四层次的人才,可根据需求选择任一种户型;第五层次人才已婚的可根据需求选择任一种户型,未婚的可根据需求选择一房或二房户型;第六、七层次人才已婚的可选一房或二房户型,未婚的可选一房户型;
2.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获得高级职称的各类优秀人才可根据需求选择一房或二房户型;
3. “八大美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和景德镇陶瓷大学陶瓷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500名大学学士学位或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已婚的可选择一房或二房户型,未婚的选择一房户型,博士生可选三房户型;
4. 符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条件,近3年个人及作品或学术成果在中央相关部门牵头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奖或获表彰的各类人才,获得一等奖(金奖)或先进个人的可根据需求选择任一种户型,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可根据需求选择一房或二房户型,获得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的选择一房户型;近3年个人及作品或学术成果在省相关部门牵头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奖或获表彰的各类人才,获得一等奖(金奖)或先进个人的可根据需求选择一房或二房户型,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可选择一房户型。
5. 在我县工作且符合“六支人才队伍”条件的各类人才,因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人才公寓可调剂的情况下,人才或其家属(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作为临时性过渡房(需有申请书<说明具体情况并签章>、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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