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1.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5.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
4.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
2.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两年的;
4.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5.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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