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
(五)未依法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尾矿,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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