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已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具备环评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承担。但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相关规定,其中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并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编制人员(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并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建设单位选择环评编制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委托编制环评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环评文件编制完成期限,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评承担相应责任。
2.环评报告书(表)如编制质量差,不仅会影响环评审批进度甚至误导建设单位决策,而且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都会受到处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单位都要处以相应的罚款,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还会被予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评报告书(表)编制等处罚。
3.建设单位委托环评编制单位时,要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和编制效率高的技术单位,避免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信息等可在生态环境部统一建立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或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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