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决策的考察协议书公证是否可以公证?
时间:2023-10-19 16:13 浏览量:
     离婚决策中的考察协议书,尽管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约定事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应属于无效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不应办理公证。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结婚离婚是不能附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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