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改程序。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学位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干部本人申请。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提交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填写《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表格附后,一式三份),并提供《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现学历(学位)证书、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2、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接到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核对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院校加盖公章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名单等。干部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3、干部主管部门审理。所在单位初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① 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②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原件一份)。
③前置学历(学位)和申报更改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复印件须注系原件复印且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④网络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的主办学校须有教育部批文,教学点、函授站须有省教育厅的批文或备案材料。
⑤研究生教育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开设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文件。
⑥招生简章(一份)。
⑦国民教育系列须经电子注册。(学籍的在线验证报告、学历的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的在线验证报告)
⑧学籍档案。
⑨学历、学位认证情况(学信网上查询认证),党校、部队院校等院校不需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
4、更改前公示。干部主管部门经审理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向干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5、更改批复。干部主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给予确认,并正式行文通知初审部门和干部本人,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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