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问题
时间:2023-09-28 10:13 浏览量:

      节选自《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六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附件4);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对于户籍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学和省内转学)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字);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但学校因学额不足无法接收的,学校要指导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4.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送交或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二十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流程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认真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

      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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