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如何处罚?
时间:2023-10-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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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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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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