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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或转递?
一、现场办理:1.本人办理: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流动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出示核对)及本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全文手写,内容含委托事由、委托人及受托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签字及手印。
二、线上办理:1.微信小程序-【福建省流动人员档案公共服务平台】;2.闽政通APP-【流动人员档案服务】;3.微信公众号-【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服务大厅;4.网页-【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fjrsda.com)。
咨询电话:0595-2352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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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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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何限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按申请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⑴申请主体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申请主体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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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如何便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精神,自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无需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即可提出网上转移申请,后续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发起转移接续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原参保地必须已是停保状态;二是在转入地必须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及时跟踪办理进度和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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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该怎么办?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如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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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参保职工正常退休手续要符合哪些条件?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正常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年满55周岁退休。[查看详情]